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6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前項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