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4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召開檢討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