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1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申訴會諮詢委員,聘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