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