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5條 法規: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