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3條 法規: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