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1條 法規: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