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0條 法規: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