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83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三章 決標 第83條 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