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78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三章 決標 第78條 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二、擬具協商程序。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四、慎選協商場所。五、執行保密措施。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