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