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本條定義的名詞 請託或關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