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88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88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