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
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