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29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招標 第29條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