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
- 第107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第108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 第109條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
- 第110條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
- 第111條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
- 第11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14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包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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