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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
- 第102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
- 第103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 第104條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
- 第105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
- 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
- 第108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 第109條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
- 第110條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
- 第111條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
- 第112條主管機關應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第11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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