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100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100條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