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法規: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專業技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