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法規: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