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2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四章 預付款還款保證 第22條 預付款還款保證,得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或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或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前項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機關得要求返還之條件,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並記載於預付款還款保證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