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17條 法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7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