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15條 法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5條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