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