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0條 法規: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與被付懲戒技師及其所屬公會:一、被付懲戒之技師屆期未申請覆審。二、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後,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三、被付懲戒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