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法規: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第18條 申請覆審之案件,覆審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處理之:一、向原懲戒委員會調取有關案卷,並通知其陳述意見。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四、提付覆審委員會會議審議。五、製作覆審決議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