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法規: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第14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技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技師證書字號及所屬之技師公會。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三、決議主文及事實理由。四、出席委員姓名。五、決議之年、月、日。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