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技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母法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17條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應互為通知,並應分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