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技師於專業領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之方式如下:一、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二、公開表揚。
- 第39條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
- 第40條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一、警告。二、申誡。三、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四、…
- 第41條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
- 第42條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利害關…
- 第43條技師懲戒委員會收到交付懲戒案件後,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並限期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
- 第44條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下列期間者,技師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一、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第45條被懲戒之技師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 第46條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申請覆審案件,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
- 第48條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懲戒與覆審之進行、審議、決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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