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40條 法規:技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五章 獎懲 第40條 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一、警告。二、申誡。三、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技師證書。技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受停止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