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各科或數科之省(巿)技師公會三個以上,得發起組織該科或數科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第30條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業務,應受第二條技師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 第31條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二、全國性技…
- 第32條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二、公會之任務。三、會員之入會、退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
- 第33條技師公會下列事項,應申報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一、章程變更。二、會員名冊變更。三、理、監事選舉情形…
- 第34條技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36條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 第37條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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