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31條 法規:技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四章 公會 第31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