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3條 法規:技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任技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技師。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該科別技師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