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技師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 第25條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 第26條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但同一組織之行政區域內,以一個為限;已成立全國…
- 第27條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全國性技師公會…
- 第28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省(巿)技師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並申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
- 第30條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業務,應受第二條技師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 第31條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二、全國性技…
- 第32條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二、公會之任務。三、會員之入會、退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
- 第33條技師公會下列事項,應申報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一、章程變更。二、會員名冊變更。三、理、監事選舉情形…
- 第34條技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35條技師公會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報請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第36條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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