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頒給之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初審:受理推薦後,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審查。
二、複審: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組成審查小組,就推薦頒給本獎章之事蹟予以審查及評定等次,必要時得邀請推薦之機關(構)、團體列席說明;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得獎人員。
前項第二款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本會副主任委員二人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就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及專家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