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初次頒給以三等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從事公共工程建設相關業務,年資十五年以上,得頒給二等;年資二十五年以上,得頒給一等。
二、功績特著,並有具體事蹟。
三、頒給外國人。
曾獲頒本獎章三等或二等,持續推動公共工程建設相關業務滿三年,並著有績效者,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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