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