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非行使國家刑罰權案件之鑑定,應以每案每位預審委員及專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之標準計算服務費用。前項費用,由囑託法院轉請當事人以現金、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匯款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