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3條 法規:共同投標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