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