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