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