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10條 法規: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