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