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涉及取樣者,應會同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廠商,確認取樣方法、位置、數量及運送方式後辦理之。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