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顧問公司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