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顧問公司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