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之公司,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條所定業務,且未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應自本…
- 第37條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
- 第38條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其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 第39條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本條例所定其應辦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 第41條依本條例受理申請許可、審查、認證及核發證照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及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42條本條例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43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44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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