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3條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
- 第4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
- 第5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二、股票公開發行上…
- 第6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
- 第7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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