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7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17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指派監督業務者,不得令其受聘之執業技師於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